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08-08-10 22:23  证券时报  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8,872,500 股,因林关羽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还需按“高管持股“条件进行锁定。

  
2、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0 股。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08 年8 月 13 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换取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公司流通股获得对价 4.5 股。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票总计877.5万股。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5年8月5日,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
2005年8月12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8年8月13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8,872,500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13.01%、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7.22%和公司股份总数的产4.6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市流 本次可上市流
本次可上市流通
限售股份持 持有限售股 本次可上市 通股数占限售 通股数占无限
序号 股数占公司股份
有人名称 份数 流通股数 股份总数的比 售条件股份总
总数的比例
例 数的比例
1 林关羽 8,872,500 8,872,500 13.01% 7.22% 4.64%
合 计 8,872,500 8,872,500 13.01% 7.22% 4.64%
说明:1. 林关羽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高管持股“条件进行锁定。

  
2.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名称 特殊承诺 承诺履行情况
①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
让;②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
林关羽 履行承诺
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
个月内不超过10%。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股份类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59,322,900 59,322,900
4.境内自然人持股 8,872,500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内部职工股
8.高管股份 8,913,576 17,786,076
9.投资者配售股份
10.其它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77,108,976 77,108,976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 113,991,024 113,991,024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113,991,024 113,991,024
三、股份总数 191,100,000 191,10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认为:
1、本次涉及的即将可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林关羽所持限售股份887.25 万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
2、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各项承诺,截至
2008 年 8 月 5 日,未发生违反股改承诺的情形。林关羽所持限售股份本次上市流通不影响其股改承诺的履行。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鑫富药业股份于2008 年 8 月 13 日起可上市流通,其中林关羽还需遵守其作为鑫富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的限售规定及有关承诺。
4、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明确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5、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其所持鑫富药业股份还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及各自的其他有关承诺。
六、其他事项
1.公司限售股份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3.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8,872,500股,因林关羽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高管股份”的形式予以锁定。

  
七、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 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以上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0 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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