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8-08-10 16:19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其中:
真实指公司披露的信息所概括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准确指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
完整指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应有任何可能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及时指公司的披露信息应在上述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条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国证券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媒体是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
第三条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四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办法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办法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六条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统称为“纳入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所规定的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应该披露的事项。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纳入管理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有关准则中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为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主要是指: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重大担保行为、需披露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五)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十条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其他重要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十一条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五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部门提供的材料,
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总经理审核同意;
(五)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总经理并由总经理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理信息。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和披露应遵循以下规定: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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