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
股吧 行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的《关于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推荐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2、根据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行为,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3、公司董事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易丹青、傅代国、文开元
二OO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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