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更名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8-26 15:03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张达  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听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为了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循环经济法草案”改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


针对循环经济法草案的名称,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不足,制定这部法律内容会比较原则,约束性条款不可能太多,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


鉴于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循环经济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对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但是运用价格机制引导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必要的,具体办法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应规定。因此,三审稿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据了解,目前全国661个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这一制度难以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数;同时,若实行累进加价收费,需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对城市所有家庭实行“一表一户”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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