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2008-08-11 07:54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原章程: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八月六日

  天下财经网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证券时报的历史文章
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昵称:  
输入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