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据实扣除"
2008-06-07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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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周明
在汶川地震发生以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文,对个人向地震灾区的各种类型的捐赠,以及类似的捐助活动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扣除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按照这些规定,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可在申报个税时“据实扣除”。
捐赠可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特殊党费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还通知,“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捐赠扣税需正规凭据
业内专家介绍,个人捐赠必须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自己直接给到对方手中的捐赠不享受减免个税的政策;同时,捐赠时相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会出具正式票据,个人可凭此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按此前的规定,个人捐赠额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
但我国有27项个人捐赠并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可以全额扣除。分别是: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教育事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世博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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