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证监会出台四大措施完善现金分红制度
证监会:不会限制只会疏导大小非流通
完善分红制度更好引导长线投资
证监会出台四大措施完善现金分红制度
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
在公司章程中列明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并强调严格执行
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提高至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8月22日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定》(征求意见稿)从年度报告、公司章程、中期分红、再融资分红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要点如下:
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促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从制度上着手,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允许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决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高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现金分红条件标准,将原《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上调为百分之三十。
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证监会近期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整体状况进行了研究分析,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稳定性的长期制度安排,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缺乏透明度。为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机制,证监会起草了此项《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负责人强调,该决定从完善制度入手,加强引导,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长期分红政策,用以进一步完善推动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现金分红制度。
该负责人强调,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证监会:不会限制只会疏导大小非流通
解决大小非问题不走回头路;大宗交易及二次发售机制不只是针对股改的大小非,而是针对全流通市场的大宗股份转让
在22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强调,对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俗称“大小非”)“没有丝毫意思不让其卖”。也不会通过限制大宗交易系统或二次发售机制,给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打造另外一个市场,“股权分置解决以后不会再搞市场分置。”二次发售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为基准形成价格基础。
减持意愿较强的
小非数量已经不多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大小非问题,证监会一直是高度重视的。
他说,从7月份的统计数据来看,在各类的解禁的限售股份当中,小非累计减持比例为43.51%,而大非累计减持只有17.24%,这说明小非减持意愿比大非多一些。到7月底,“小非”解禁已达56%,标志着减持意愿相对较强的“小非”解禁已过半,事实上剩下的已经不多。但还有相当数量的大非,所以市场对这个问题关注也是正常的,同样,证监会对此也是高度重视。
而对于市场上传言的“大小非是股改造成的,是股改的后遗症,甚至回过头来说股改功过”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换个角度考虑,即使股改的时候,不做这种改革,现在这种问题依然存在,所以这跟股改的安排没有关系,也不是股改的后遗症,而是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市场的一个新情况。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对大小非要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在整个制度转轨过程中,思维也要转轨。”
引入创新手段
解决新时期的新问题
大小非的性质已定,就要建立解决问题的方法。
该负责人表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是针对新的情况建立新的制度,而不是退回去。而对于最近对“引入券商中介和二次发售机制”评论,以及“二次发售是否会加速大小非出逃”的疑问,该负责人说,不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出售或给其加大出售成本,这是倒退回去的思路,是对问题性质不正确的认识。既然它是发展中、改革以后市场发展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所以对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也是针对新的情况完善新的制度安排。
该负责人说,解决这个问题,不是针对股改的大小非,或者说不只是针对股改的大小非。既然是针对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全流通市场大宗股份的转让需求来完善它的制度安排,所以它针对的就是大宗股份的转让。大宗股份的转让在任何市场都会对价格形成冲击,因为大宗股份的流动性不好,一卖就砸市场,因此要给它一个疏导性的制度安排。所以说这不是针对解决大小非问题,因为大小非只是一个阶段性的问题。相反,大宗股权的转让问题,将是全流通市场的持续性问题,“我们要解决的是新的情况,一个持续性的问题。”
以二级市场价格基准
作为价格形成基础
进入全流通市场后,大宗股份的转让在任何市场都会对股价有冲击。为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同时也加快大宗股份的流动性,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引入券商中介和二次发售的具体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引入券商中介可以避免关联交易,防止大宗股份持有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私下卖给关联方;与此同时,券商做中介时要做定价方案,有助其通过券商中介完成市场化过程。
引入二次发售的目的则在于可以通过寻价承销等方式把大宗股份打散,使得大宗股份分散到不同持有人手中,这些持有人可能持有、也可能售出,可能售出的时间还将不一致,这样将减少大宗股份对市场的冲击。
对于二次发售中的定价机制,该负责人表示,要设计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为基准形成价格基础。“定价是个市场概念,我们只是提供一个定价机制。”
至于有的公司自己承诺继续锁定,或者预设流通底价,该负责人表示这些都是公司自己的行为,证监会没有提这种要求,也没有这种授意,同时也没有对此行为做出任何评价。
存量股份减持
未有新增案例
对于自关于大宗交易的有关指导意见出台后发现的5单超比例减持的案例,该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例发生的时间均集中在指导意见出台一个月之内,多数属于对相关规定口径不够了解所致,证监会据此发布了补充通知,此后未再发现违规减持情形。
该负责人说,对于已经发生的5单案例,监管部门均予以处置,“有的对相关帐户进行锁定(一定期限内禁止再行卖出);有的将超比例减持部分盈利上交上市公司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有的要求上市公司将超比例减持部分股票购回。”
“总的来看,整个市场的股东还是能够遵守指导意见的要求,都能够按比例来操作,在指导意见出台一个月之后到现在还没有出现新的违规案例。”该负责人表示。 闫立良 朱宝琛
完善分红制度更好引导长线投资
依法引导、鼓励和强制上市公司分红,使广大投资者依法分享到投资回报,强化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机制,这是《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希冀达到的目标。
长期以来,证监会将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纳入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范畴,积极支持、推动、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01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和分红派息的关系有过规定。
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经过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长期不懈的努力和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逐步改善。
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逐年增加,比例稳中有升。2005年至2007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别达621家、698家、77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5%、48%、50%。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模逐年增加。根据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情况的统计,有779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占1558家上市公司的50%;送红股家数148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5%;派现总额2757亿元,占2007年净利润9483亿元的29%。近三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逐年创新高,自2005年至2007年分别为729亿、1163亿、2757亿。
虽然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的比率尚存一定差距,但参与分红的上市公司覆盖面已有较大拓展。从分红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例看,英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的上市公司约拿出40%至50%的利润用于分红。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近年在30%左右。从分红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看,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支付现金股利公司占一半以上,我国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也已占全部上市公司的50%左右。
完善的现金分红机制,也将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有明确而稳定的预期,有助于其进行长线投资,并形成价值投资理念。但这些制度需要管理层监督落实,并严格执行,才会使融资向优势公司、向注重股东回报的公司倾斜,由此才有望形成市场的良性循环。 阎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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