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今年1月1日起,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通知明确,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研究员认为:此次调整是对2006年4月出台的消费税政策的延续,在2006年开征消费税的产品中,这些品种已被纳入开征范围,但仅按30%征收,此次调整,实际上是由过去的30%提高到了100%的全额征收,将对整个行业的生产和需求有重大打击,产品价格将大幅度上涨。例如,根据换算,新的燃油消费税将为每吨101元,而2006年4月份起实行的税率为每吨30.45元,燃料油的税务成本大幅度上升,将会导致电厂海运大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