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2008-07-10 08:41  经济参考报  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2008-07-10 记者:韩洁 罗沙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 记者9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两部门发出的通知,今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两部门还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将免征增值税,此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两部门在通知中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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